对于“生命带”您千万别“卸带”!正反案例
日期:2024-11-3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浏览次数:179
2024年10月13日6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学苑华庭小区西北角路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敖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所幸双方车辆当事人都按照规定系了安全带,未造成人员伤害。
2024年4月14日15时8分许,赵某驾驶三轮轻便电动摩托车沿乌兰浩特市红城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与音德尔街交叉口处时,赵某在路中间向东左转弯,与沿红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包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导致包某车辆失控又与人行道上的人行红绿灯和灯杆相撞。事故中,因包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并且车内坐着其年仅4岁的女儿也因未乘坐儿童安全座椅,所以在该事故的发生时,不仅双方车辆均有损坏,驾驶人赵某、包某及车内乘坐的4岁女儿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加重了事故的严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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