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手机口架设手机口涉嫌诈骗罪还是帮信罪
什么是“手机口”?“手机口”是一种简易的“GOIP”设备,其原理十分简单,就是将两部手机用一根音频对录线连接,其中一部手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诈骗分子通话,另一部则插入本地电话卡拨打受害人电线日,被告人高某某经预谋后,在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先后在浙江省某某酒店等地利用手机、电话卡、音频线等搭建“手机口”(即简易GOIP设备)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拨打电话。经查,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该设备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活动,致使韦某某被骗取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高某某于2023年5月26日在某某酒店房间内被民警抓获。
法院根据查证的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2023年8月,被告人马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其朋友张某某教授拨打“手机口”电话,按照上线要求利用QQ软件、两部手机及电话卡搭建“手机口”,即被告人马某甲通过一部手机接听上线的QQ语音电话,同时利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上线给其发送的被害人的电话号码,在此过程中两部手机均处于免提状态,使上线通过语音免提直接与被害人通话,马某甲全程在通话现场等待上线下一步指示,待上线成功诱骗被害人添加微信后,马某甲便会挂断电话继续拨打下一个电话。在马某甲提供实名认证的中国广电手机卡因拨打“手机口”电话被封掉后,仍利用其妻子贺某甲名下中国移动手机卡和其岳父贺某乙名下的中国移动手机卡继续拨打电话。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