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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1月10日消息(总台记者管昕 张国亮)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网约配送员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他们的权益保护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为了回避、推翻劳动关系,一些用工方采用诱导外卖员签外包协议、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淡化传统劳动关系,网约配送员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配送员与某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一名网约配送员背后竟有4家关联企业,根据协议约定,任何时候他都与这4家企业不构成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这名配送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希望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拒绝。在网约配送员与快递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3年2月,浙江杭州28岁小伙李竞明(化名)通过手机软件注册成为某众包平台A公司的网约配送员,按照该公司的配送标准自主接单。同时,某快递公司B作为A公司的品牌用户,通过A平台发布配送任务,并与某配送服务公司C达成合作关系,将配送服务费先行支付给C公司,当李竞明完成配送任务后,C公司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D将服务费打到李竞明在A公司开通的个人金融账户中。

  主审法官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马超介绍:“自2023年2月起,李某至B公司工作,工作内容是负责该区域内的快递配送和收件,报酬由系统自动结算。李某工作稳定,他的车辆、服装上都载有B公司的字样,B公司也自认提供一些业务指导,因为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李某就希望通过确认劳动关系来主张其工伤损失。”

  马超介绍说,确认有没有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沉建峰对中国之声表示:“通过层层转包、加盟用工,还有多主体用工以及注册个体户等现象,来组织新就业形态或者平台的劳动过程是比较常见的。它带来的问题就是在发生争议以后,对劳动者来讲,用工主体不清晰、责任主体不清晰。每一个涉事主体都可以找到理由说自己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用工管理,其实就是规避劳动关系。”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布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出在新就业形态下,尽管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具有很多新的特点,但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特别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

  沉建峰说:“不能因为注册个体户而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以及用工主体的确定,主要看用工事实,谁在做用工管理,谁在做工资发放,谁在做日常对劳动者的控制,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签的协议是什么?不重要!不论是劳务协议、合作协议,只要用工方每天对劳动者有考勤、奖惩、劳动流程的控制,其实就满足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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