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日期:2024-11-1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浏览次数:179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5日下午对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对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监测新型洗钱风险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应对实践中利用各种新的技术手段从事洗钱活动,应当支持和鼓励反洗钱领域技术创新;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反洗钱义务机构的指导。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对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金融机构作为企业,其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与国家机关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性质不同,不包括对存款人存款进行冻结或者变相冻结。建议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应当在其业务权限范围内进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这件事情本身不应向客户或者他人透露,以免影响反洗钱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