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以律己到底是怎么回事?
为进一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邪教的意识和依法抵御邪教的能力,深化反邪教宣传和警示教育,我国针对邪教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共五十二条,其中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也就是说,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陕西西安全能神信徒王涛相信妻子被“邪灵”附体,需要消灭肉体才能消灭“邪灵”,再由“圣灵”带来重生。2012年3月4日上午9时,王涛对妻子进行殴打、猛击后,用枕头捂住妻子的面部直至其窒息身亡。随后,王涛又用菜刀向妻子尸体头部、胸部和腹部连砍十余刀。这一切结束后,王涛还希望附在妻子身体上的“邪灵”尽快死去,期待着“神”的来临,能使妻子“死而复生”。
1996年2月22日凌晨3时许,全能神信徒、江苏省沭阳县村民万成彦向“全能神”献上“宝血”,洗清自己“身上的罪恶”,“拯救世上万人”,用斧头猛击熟睡中的自己8岁的儿子王磊。然后又将其儿子手臂水平分开用铁钉将两只小手钉在一个自制的十字型架子上,还将一根长长的钉子钉进了儿子的脑门里。
2011年1月10日早晨7时许,河南省兰考县谷营乡谷东村的邪教“实际神”成员李桂荣用剪刀割断自己仅有两个月大女儿的喉咙,将其残忍杀害。据悉,李桂荣将自己在邪教内“降职”归因到女儿身上,认为女儿是小鬼,处处纠缠她,致使其没有时间“信神”、读书,遂产生了杀女的想法。
第一,危害国家政治稳定。表现在:破坏国内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向公职部门渗透,侵蚀国家机构;挑战现行政治体制,反对国家政权。
第二,危害国家经济秩序稳定。表现在:非法敛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进行经济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及财政金融秩序。
第三,危害社会秩序稳定。表现在:破坏社会治安;蔑视法律,危害公共秩序;诬告滥诉,干扰司法正常进行;毒化社会风气;干涉婚姻,违背人伦,破坏家庭。
第四,危害社会思想稳定。表现在:编造歪理邪说,制造思想混乱;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反科学、反文明,亵渎人文精神。
第五,践踏人权。表现在: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扼杀自由,侵害人的政治权;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